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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次篮球比赛中,一位拾荒老妇不慎被篮球队员在奔跑中撞倒,导致头部受伤。那么,对于老妇乙的人身损害责任,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?
据了解,老妇乙并非篮球比赛的参与者,因此不能援引《民法典》中关于文体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。此次事件中,篮球队员甲在比赛中因奔跑未能注意到乙,造成了乙的受伤。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原则,甲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,而乙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。因此,甲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。
值得一提的是,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并未存在过错,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